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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援助事项优先原则

       

    近年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际援助工作中,可能由于某一个环节的迟延而导致不能实现法律援助目的。笔者以为,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新《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因此,为了有效地开展工作,使经济困难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充分地保障,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乃至政府工作中确立法律援助事项优先原则,即在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事项并重时,法律援助事项应当优先予以考虑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哪些法律援助事项可以享有优先权呢?笔者认为下列事项应予以优先考虑:

一、优先拨付法律援助经费。在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过程中,经费短缺制约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现在新《条例》明确将法律援助定位为政府的责任,并在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笔者认为,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政府就应当把它做好,而且作为政府的“实事工程”、“民心工程”,在政府工作中就还应优先考虑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在工作规划中应十分重视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制度,同时将其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优先拨付,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法律援助的需求优先而适度的增加法律援助经费,以确保法律援助与社会经济稳步发展相协调。

二、优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在法律援助人员问题上,中东部地区应当是解决比较好的。但是,相对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协调发展而言,即使中东部地区,还是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当然更不用说西部地区。而且全国各地援助机构在人员素质上参差不齐,特别是存在法律专业人员不足、法律援助公职律师缺少的问题。譬如江苏省司法厅曾发文要求各法律援助中心人员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条件的不少于全部人员的二分之一,估计对于前项条件,各地或许还能达标,而对后项条件,则恐怕较为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应当优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问题,以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优先改善办公条件,建立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近年来,江苏省司法厅十分重视全省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在2004年曾专门制订《江苏省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指导标准》下发各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其中就对诸如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作出了规范化的要求。各地政府和各地司法局应当按照规范化法律援助机构的要求,尽量优先改善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条件,树立起援助中心良好的窗口示范形象。首先,各地应当优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场所,使每一个法律援助机构都有一个真正独立的、方便群众的办公场所;其次,各地应当优先解决法律援助机构的办公设施。各地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正常的工作提供较好的办公设施。如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必须使用的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

四、需要协助的事项,其他部门应优先办理。新《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由此可见,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不单纯是法律援助机构一个部门的责任,也是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责任。而且法律援助在实际中涉及到各方面的情况,确需其他部门的协助与配合,对此,新《条例》也作了规定,如第二十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情形;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对法律援助案件受援人应当减收、免收或者缓收仲裁、公证、鉴定费的的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利用有关档案资料时,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应当配合并免收相关费用的情形,等等。不然,很可能增加受援人的经济负担,还可能使法律援助工作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对于这些事项相关部门就应当给予优先办理。

五、优先审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般而言,审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按照受案顺序进行,但有些援助案件完全机械的依据起诉时间来决定其审理顺序,必然对其审理造成实质的影响,从而使权利得不到保护,正义不能被伸张,恰如英国大法官丹宁所言:“司法中的迟延是对公正的否认。”举一例说,某人年迈体弱,子女不尽赡养义务,但法院在某人无米度日之时仍按受案顺序审理该援助案件,并最终判决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而判决书送达之际恰逢某人活活饿死之时,这样的判决又谈何伸张了正义呢?因此,我们应当确立优先审理制度。法律援助诉讼如何适用优先审理呢?笔者认为,对于个案优先审理应当限定一定的事由,诸如“特别的情况、异常的困难、正义的要求”之类的要件,法律援助诉讼案件只要满足了这类条件,就应当给予优先审理,以及时、充分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除以上事项需优先办理外,在实际工作中或许还存在其他需要优先的事项,这就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操作。总之,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需要整个社会特别是政府给予大力的扶持,在法律援助事项与其他工作并重时,应当考虑到法律援助事项优先,从而全面维护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苏州市吴中区司法局公律科

二○○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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