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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2

 

关于不动产及部分动产的抵押与质押

[案例一]:余某,男,42岁,于前年借了些钱给一个开公司的朋友,对方将自有的房产证抵押在他那,当时未去办理登记手续。想问一下万一他到时不还钱的话,我的抵押债权可以优先受偿吗?

[案例二]:朱某,男,44岁,于200510月向他人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于2007111日用自有的别克小轿车作担保,且该车已交于债权人。想咨询的是债权人能否在担保期间使用该车?

关于担保债权在现代生活中已愈来愈重要,了解相关知识对于无论是担保人还是被担保人来说都是尤为重要的。这里主要介绍两中最常见的担保——抵押和质押。

首先,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也就是说,口头抵押是无效的。这一点同样适用于质押合同。

其次,对某些财产的抵押实行严格的法定登记手续,抵押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也就是说如果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话,该抵押行同虚设,在关键时刻根本就不可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这类财产主要有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及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像案例一中,双方既未签定抵押合同,又未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该抵押不生效,余某的债权自然也就不能优先受偿。

    再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案例二,朱某在质押合同中应该与质权人就质物即该车辆的有关保管情况作出明确约定,未作约定的原则上质权人不得擅自使用车辆。如质权人擅自使用车辆并造成车辆损害的,质权人要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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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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