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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3

 

关于解除同居关系

[案例一]:王某,女,24岁,之前和男朋友在老家订过婚,本来想在今年春节期间结婚的。可前一阵王某发现未婚夫脚踩两条船,就想和他分手。但男方坚决不同意,对王某一直纠缠不清。因为俩人之前就同居在一起,王某来咨询的目的就是想通过法院来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恢复自由身。

[案例二]:蔡某,女,31岁,老家广州,现居住于吴中区郭巷镇。之前是在广州做生意的,后来遇到了一个郭巷本地人,俩人感情很好,蔡某就跟他回了苏州,开始了同居生活。后来蔡某听人说男方原来早有老婆孩子。蔡某方知上当,欲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点评]以上两例咨询都是我们援助中心日常接待中比较容易碰到的解除同居关系的问题。对于案例一,我们只能让王某失望了,因为在2003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案例二中,蔡某的情形有所不同,对于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诉求,法院是会受理的。原因也在这司法解释中。该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后半部分有个但书条款,即凡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仅要受理而且须依法予以解除。

    同时,该解释也规定对于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法院应受理。

苏州市吴中区援助中心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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