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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被盗,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在医院就疹期间随身携带的财产被盗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作为提供服务一方的医院是否有承担赔偿的责任呢?

对于这一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认为,医院应承担完全的责任。理由是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患者作为消费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医院是个相对来说比较公共的场所,人员流动复杂,医院对每个患者的财产进行面面俱到的保护是不现实的,患者对于自己的财产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而医院不须赔偿患者的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医院应保障患者一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想对等的原则,该保障义务应限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具体分析如下:

患者来到医院看病,事实上与医院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中医院的义务主要是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与其他类型的合同相似的是,该合同的履行也伴随着一定的附随义务,如对患者隐私的保密义务,对患者履行合同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等等。也就是说,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义务是该合同的一项附随义务。另外,患者本人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履行对自身财产的安全保障义务。由于医院是一个相对开放的场所,进出医院的人员流量非常大,而任何出入医院的人并不须被查验身份也无须登记,人员的高度流动性注定医院只能在一定限度内提供安全防范措施。患者本人须提高警惕,加强对自己人身财产的防御。

    那究竟如何来判断医院的应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个“合理范围”呢?在实践中,我们认为,如在醒目处提供安全警示,在门诊大厅内安排适当人员巡逻,不允许不相干的人进入住院部等均属于该范畴。当然,根据各医院本身条件的不同,对该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也不同。一般来说,等级较高的医院相对安全性也应更高。如果在医院尽到了相应的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患者的财产仍被盗,笔者认为这时候的责任就应该由患者来自负了。

苏州市吴中区援助中心

二○○七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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