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生效如何确认

    王女士1998年立了公证遗嘱,将自己名下的房产留给了在美国居住的长子李先生。王女士去世后,李先生拿着公证遗嘱去领房产证,这时,王女士的女儿李某提出异议:父亲去世后,家里未曾析过产,也未办过继承。母亲买房时还用了已死亡20年的父亲的工龄,因此,房子不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由李先生一个人继承。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公证遗嘱合法有效,李某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将房产判归李先生所有。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争议房产权属为王女士所有,遗嘱公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维持原判。 
    李某不服,认为公证处对遗嘱公证有误,遂向公证处提出申诉,以公证处未查明房产权属为由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 
    公证处认为:法院在生效判决书中已对遗嘱中所涉及的房屋产权归属予以查明,对公证遗嘱是否有效做出了明确认定。公证处不能再受理李某的申诉。 
    公证处的答复是合理的。李某认为是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让她输了官司的看法是不正确的。遗嘱与其他的文书不同,它是立遗嘱人生前所立,死亡后才会发生法律后果的文件。公证解决的是遗嘱的形式生效要件问题,它确保的主要是遗嘱文件本身为遗嘱人所立的真实性。这个审查在遗嘱人生前完成。 
    由于遗嘱内容涉及的是遗嘱人的财产处分,其生效只能在遗嘱人死亡之后,因此,对遗嘱人未死亡时所立遗嘱的内容,公证只需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只要当事人能够提供产权证明,并自己保证为其个人所有即可。对于遗嘱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要在遗嘱人死亡后,经过司法程序检验,最终确认遗嘱是否全部生效。 
    我国对公证遗嘱的司法检验途径首先是由公证处在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对(公证)遗嘱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所有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是否有争议,该公证遗嘱是否为最后公证遗嘱,遗嘱中的财产是否仍归遗嘱人所有等。如果其他继承人对公证遗嘱中涉及的财产有异议或是对遗嘱继承人有异议,则进入诉讼程序,由法院对继承权争议做出判决。 
    本案即属于后一种情况。依据我国法律,法院对争议具有最高、最权威的裁决权,凡是进入审判程序的争议,均应以法院的判决为最终依据。当事人李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向公证处提出对遗嘱公证书的申诉是不能被受理的。